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0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882民初2067号 |
案号 |
(2022)黑0882执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月梅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1元,由被告赵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