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艳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1********1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郾民初字第02218号 |
案号 |
(2022)豫1103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豪杰、王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原告暴晓辉借款90000元及利息(计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180元,由被告陈豪杰、王艳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