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建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81********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81民初3786号 |
案号 |
(2022)冀02执恢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建存赔偿原告张淑春损失91865.52元;二、原告张淑春返还被告董建存垫付的医疗费9469元;三、驳回原告张淑春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合并履行,被告董建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淑春82396.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1097.5元,由原告张淑春负担167.5元,被告董建存负担9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