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2********0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02民初3345号
案号
(2022)粤1322执2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超华、杨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214664元、手续费4266.98元、违约金1799.63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4日为1440.49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手续费、利息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274元,由被告李超华、杨辉负担459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已预交诉讼费4833元,本院退回455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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