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兰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1********5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81民初2312号
案号
(2017)冀0181执1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辛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辛集福恒皮革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借款本金3488973.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清之日止);二、如被告辛集福恒皮革服装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原告有权以其抵押的位于辛集市市北区市府大街市府花园(别墅3-9),辛房权证市区字第023010985号房产;辛集市市北区市府大街市府花园(别墅3-10),辛房权证市区字第023010994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辛集市鸿泰制衣有限公司、辛集市福田皮业制衣有限公司、李加民、赵兰英、李继文、孙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服务费100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11-27
发布时间
2018-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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