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2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8575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7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平、龚慧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忠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其中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2月7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日止;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止;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8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15.4%计算,扣除被告季平及被告金源公司已归还的利息39577元)。二、驳回原告高忠对被告张家港市金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8元减半收取4429元,保全费3210元,合计7639元,由原告高忠负担3285元,由被告季平、龚慧负担4354元。限被告季平、龚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诉讼费4354元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