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开商初字第0037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恢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润扬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润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738000元及以人民币738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润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费宏高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79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2779元,由被告苏州润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