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7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002民初1609号 |
案号 |
(2019)湘1002执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谭资郴、王三平应偿还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 800 000元,利息1 185 000元(利息计至2016年5月30日,此后另计),合计10 985 000元;二、被告谭资郴、王三平应偿付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31 360元;三、上述一、二项合计,被告谭资郴、王三平应偿付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1 016 360元,限被告谭资郴、王三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对此,被告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44台出租车(车牌号清单附后)和被告谭资郴、王三平所有的郴州市王仙岭生态公园旁御璟城市花园D2栋104、112室房产(他项权证号为:郴房他证北湖区字第514007874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谭资郴、王三平、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 7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 742元,由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182元,由被告谭资郴、王三平、郴州腾龙经贸有限公司负担92 5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734768967Y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阳光时代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