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佑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3********8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04民初3348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2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森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小凤货款126000元和利息(利息以126000元为本金,按照2021年1月21日起算,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150%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佑森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126000元本金和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450元,保全费119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森琳实业有限公司、朱佑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时间
2022-0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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