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景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2********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民终582号 |
案号 |
(2021)黑1084执1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0)黑1084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0)黑1084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宁安市山市水泥厂、王景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被上诉人高志强借款本金1858000元及利息102500元,并给付被上诉人高志强以本金185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5月16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上诉人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对原审被告宁安市山市水泥厂的上述款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9584元,减半收取14792元,由原审被告宁安市山市水泥厂、王景财、上诉人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负担10182元,由被上诉人高志强负担46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4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负担20413元,由被上诉人高志强负担91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