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21********4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81民初331号
案号
(2021)冀0681执25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康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书立混凝土款2238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康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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