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贺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8********1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28刑初168号
案号
(2021)冀0128执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张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宋卫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李贝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依法追缴被告人马贺龙的违法所得48,319.5元、被告人张康的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宋卫刚的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李贝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贺龙、张康、宋卫刚、李贝共同缴纳治理费用391,095.63元及专家咨询费用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康、宋卫刚共同缴纳治理费54,889.88元。七、责令被告人马贺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亚闯经济损失12,412.0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