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8********1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28刑初168号 |
案号 |
(2021)冀0128执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张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宋卫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李贝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依法追缴被告人马贺龙的违法所得48,319.5元、被告人张康的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宋卫刚的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李贝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贺龙、张康、宋卫刚、李贝共同缴纳治理费用391,095.63元及专家咨询费用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康、宋卫刚共同缴纳治理费54,889.88元。七、责令被告人马贺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亚闯经济损失12,412.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