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1********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11民初565号
案号
(2022)黑0111执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喜华欠款20,000元;二、被告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喜华欠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宁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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