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8********3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3民初2538号
案号
(2022)湘1003执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林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2624元(自2014年4月10日至2021年5月29日,分段计息,扣减已付利息,后续利息自2021年5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林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04.96元,减半收取3552.49元,由被告李小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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