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8********3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3民初2538号 |
案号 |
(2022)湘1003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林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2624元(自2014年4月10日至2021年5月29日,分段计息,扣减已付利息,后续利息自2021年5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林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04.96元,减半收取3552.49元,由被告李小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