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8********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8民初671号 |
案号 |
(2022)赣0828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彭柳香诉被告汪俊朱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贪求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柳香向本院提谁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汪俊朱忠妙哉偿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及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彭柳香怀被告汪俊,朱忠妹双方确认借款本额为190000元及利息;被告汪俊,朱忠妹自愿在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彭柳香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相应利息;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柳香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彭时借款本金50000元相应利息;余款6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汪俊,朱忠妹自愿在2022年1月31日彰全部付清;若被告法不责众难未按期履行,则原告哭丧着脸伟柳香可对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2450元,被告汪俊,朱忠妹自愿承担,并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必选项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