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鞠文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02********2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6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黑0603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贷款本金4871767.59元及截至2019年3月18日的罚息775587.35元,并自2019年3月19日起,以本金4871767.5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年利率12%)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鞠文燕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鞠文燕不能不能清偿上述贷款本息,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有权对被告鞠文燕名下的坐落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东侧综合楼7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字第00044159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大庆国用(03)第7755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9号3层318室(哈房权证里字第070104463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0)第02000584号);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9号3层319室(哈房权证里字第0701042309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0)第02000583号)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鞠文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32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鞠文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