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海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5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523民初1685号
案号
(2022)湘0523执恢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祥荣、艾红梅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袁应球的欠款29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日止);二、由被告李雄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袁应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30元,由被告李祥荣、艾红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