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瑞群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84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2700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5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瑞群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573万元;二、被告江苏瑞群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利息、罚息(至2019年7月10日为230346元;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三、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就本案债务对被告江苏瑞群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江苏瑞群服饰有限公司三个车间内的抵押动产(具体明细为:双系统5.7gx52寸翱翔牌电脑横机7台、双系统8gx52寸翱翔牌电脑横机2台、单系统12g翱翔牌电脑横机18台、stoll进口横机68台,共计电脑横机95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变价款在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127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钱仲益、陆瑞英、钱宇科、赵陈燕对被告江苏瑞群服饰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37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3063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瑞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628400616C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塘桥镇妙桥欧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