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贺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01********2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9559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6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刘贺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民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曹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贺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