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5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7466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合生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西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0000元、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及罚息312742.17元(截至2017年8月8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变更补充协议》约定支付)。二、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虹、赵斌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合生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合生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虹、赵斌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01-01
发布时间
2019-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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