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鞠红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82********7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882民初3083号 |
案号 |
(2022)黑0882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佐洪帅、鞠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洪亮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给付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被告佐洪帅、鞠红娟负担1267元,由原告洪亮负担1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