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鞠红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82********7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882民初3083号
案号
(2022)黑0882执3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佐洪帅、鞠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洪亮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给付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被告佐洪帅、鞠红娟负担1267元,由原告洪亮负担12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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