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4********0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3434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2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庆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843600.79元,及截止至2020年12月20日利息(含复利、罚息)人民币3718946.07元,以上本息合计24562546.86元;二、被告天津庆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支付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其中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三、被告天津庆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92684.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律师费148019.58元,合计245964.08元;四、被告天津献文商贸有限公司、常庆文、龚燕对天津庆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天津庆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支付相应款项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有权向任一方或各方追偿;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对上述债权有权以被告天津庆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5套房屋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对上述债权有权以被告天津庆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价值97190000元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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