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永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3********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3民初2967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1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平进、李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马良彪、蒋进返还预付款650724.7元及利息112738.05元元(后续利息以65072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良彪、蒋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07.24元,减半收取5153.62元,由原告马良彪、蒋进负担29.48元,由被告邓平进、李永红负担5124.1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