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永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3********1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3民初2967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19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平进、李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马良彪、蒋进返还预付款650724.7元及利息112738.05元元(后续利息以65072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良彪、蒋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07.24元,减半收取5153.62元,由原告马良彪、蒋进负担29.48元,由被告邓平进、李永红负担5124.1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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