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昌运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3M3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民终3530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4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0212604756】。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东莞市晨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少梅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被告惠州市昌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晨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标的物的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停止占用之日止,参照每月106000元的标准计付);被告惠州市昌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晨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看管查封财产保安人员的工资38580元。驳回原告东莞市晨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昌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判决:维持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判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惠州市昌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晨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64286.9元;驳回东莞市晨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9516元(东莞市晨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惠州市昌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03.2元,由东莞市晨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612.8元;二审受理费8266元(惠州市昌运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惠州市昌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53.2元,由东莞市晨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612.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朱少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2MA4WJL3M3N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博罗县园洲镇土瓜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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