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超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7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02民初2488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6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颜超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雨顺工料款11500元及利息(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颜超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