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俊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3********8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镜民二初字第00846号
案号
(2022)皖0202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俊东、张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贷款本金420000元,利息13813.43元(按月利率5.7525‰自2010年6月12日计算至2011年6月12日)、罚息45300.94元(按罚息利率8.62875‰自2011年6月12日计算至2012年8月21日)及之后至本院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的罚息仍按罚息利率8.62875‰;二、被告陶俊东、张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13000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抵押物(位于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d区2栋3单元201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一、二、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人民币7490元,由被告陶俊东、张莉莉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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