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33********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民终15833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6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8718号民事判决;二、严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戴春强返还3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月10日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6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52元,合计10878元(已由戴春强预交),由严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