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5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0民初209号
案号
(2022)津0110执恢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座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盛锦苑7号楼1门1201号房屋腾出交还原告郭明霞。二、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明霞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393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郭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2元,由原告郭明霞负担635元,被告胡斌负担70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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