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饶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0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846号
案号
(2021)桂1102执19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饶杰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尚欠代偿款187938.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87938.7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邓汝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23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饶杰、邓汝荣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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