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102********1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5519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5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第5页共6页陆峰货款人民币2388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02922.16元。二、驳回原告余陆峰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三项费用合计为26925元,由原告余陆峰自行负担1925元,由被告胡建新负担250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不再退还,被告胡建新负担部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陆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