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102********1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5519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56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第5页共6页陆峰货款人民币2388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02922.16元。二、驳回原告余陆峰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三项费用合计为26925元,由原告余陆峰自行负担1925元,由被告胡建新负担250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不再退还,被告胡建新负担部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陆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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