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辉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4********3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4民初1377号
案号
(2022)赣0824执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干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裴辉兵、唐鸾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偿还本金374728.04元,利息12867.29元,罚息5.16元(算至2020年6月2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二、原告对被告裴辉兵、唐鸾平抵押财产新干县丰瑞府邸2幢3单元601号房屋在上述第一款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4元,减半收取计35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裴辉兵、唐鸾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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