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81民初8463号 |
案号 |
(2018)苏0481执1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金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4999.05元,利息287684.34元,承担以借款本金854999.0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7000元。二、被告马永忠、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溧阳市金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金香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永忠、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溧阳市金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金香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59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发布时间 |
2018-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国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81695485736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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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溧阳市溧城镇西大街39号四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