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0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521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7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定盛支付工程款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至2021年4月17日为6519元;从2021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7872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20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40441196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120元,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4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