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乐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3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3民初2513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20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乐平、李巧琴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2018年10月8日——2019年7月30日利息342000元。支付2019年7月30日后以本金900000元按15.4%年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周乐平、李巧琴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262.78元,减半收取9131.39元,由被告周乐平、李巧琴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