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兴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8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民终2114号 |
案号 |
(2022)湘1003执恢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二、变更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为曹彦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王向军借款本金4321768元及利息1208366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后段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变更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侯小毛、湖南兴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29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曹彦富、侯小毛、湖南兴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0元,由原告王向军负担147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00元,由曹彦富、侯小毛、湖南兴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0元,由王向军负担14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曹彦富、侯小毛、湖南兴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元,由王向军负担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彦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1880418821 |
登记机关 |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永兴县太和镇乌萝村(太和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