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晓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621********1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民终2008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38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变更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山西瑞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货款188638.3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88638.39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从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9日止),原审被告王晓栋、张民、卫建宾、张璐、汪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变更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山西瑞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货款285990.6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85990.64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从2020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9日止),原审被告王晓栋、张民、卫建宾、张璐、汪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045元,减半收取5357元,由山西瑞桓贸易有限公司、王晓栋、张民、卫建宾、张璐、汪勇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元,由山西瑞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