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月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1********0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12163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1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胡月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驻马店市惠邦置业有限公司代为履行的债务54512.58元。二、限被告胡月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驻马店市惠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1087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该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被告胡月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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