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媛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8********2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9960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3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彬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邹新生借款1509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按年息6%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起诉时2020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限被告李彬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邹新生尾号7101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尾号1142的中原银行信用卡两张,并偿还所欠尾号7101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款2014.64元。三、限被告李彬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邹新生代其偿还的信用卡透支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按年息6%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起诉时2020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四、限被告李彬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邹新生为被告李彬代为支付的银行贷款173122.03元及利息(利息自按起诉时2020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还清之日)。被告陈媛媛对其中的83650元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邹新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6元,由被告李彬负担,被告陈媛媛与被告李彬共同负担其中的15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