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阿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5********00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25民初370号 |
案号 |
(2018)冀0925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洪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振庄货款1091945.23元及利息(利息以1091945.23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洪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振庄借款3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三、被告洪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振庄借款1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8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四、被告洪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振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五、被告郑阿玲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欠款1091945.2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刘振庄对被告郑阿玲、被告北京中兴宏泰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海重科(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洪保元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时间 |
2018-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