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阿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5********00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25民初370号
案号
(2018)冀0925执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洪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振庄货款1091945.23元及利息(利息以1091945.23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洪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振庄借款3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三、被告洪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振庄借款1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8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四、被告洪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振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五、被告郑阿玲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欠款1091945.2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刘振庄对被告郑阿玲、被告北京中兴宏泰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海重科(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洪保元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时间
2018-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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