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1********0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03民初16077号
案号
(2022)粤0703执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tz10579223106501】。一,被告万芳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品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310元及利息(利息以2431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1年3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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