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1********04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16077号 |
案号 |
(2022)粤0703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tz10579223106501】。一,被告万芳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品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310元及利息(利息以2431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1年3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