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钰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45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民初6219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4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钰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10861.11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高浩杰、陈蓉飞对被告昆山钰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浩杰、陈蓉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山钰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43元,由被告昆山钰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浩杰、陈蓉飞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院不再另行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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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浩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690253450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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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