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付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0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4民初2457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2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漯河博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11支付原告刘金华工程款1360000元。二、被告漯河博建置业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被告常付文、常龙涛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金华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20元,由被告漯河博建置业有限公司、常付文、常龙涛承担8520元,原告刘金华承担2300元,保全费5000元,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