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长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2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4民初2954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2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长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之谷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4日起算,按照2019年10月14日的lpr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金之谷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李长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