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芜湖市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2民初1857号 |
案号 |
(2020)皖0222执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663322.83元,及支付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代偿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对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常林装载机一台、高压变压器一台、监控设备一台、成套泵一台、磁选机两台、鄂式破碎机两台、电子汽车衡一台、旋流器一台、浮选机一组、电动门一道、超重机一台、球磨机一台,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的价款,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双方订立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约定优先受偿;三、对被告董玉银所属繁国用(2012)第18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的不动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的价款,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双方订立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优先受偿;四、被告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玉银、宋毅霞、祝永春、董玉梅、董玉宏、章根秀对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5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玉银、宋毅霞、祝永春、董玉梅、董玉宏、章根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玉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26742192609 |
登记机关 |
繁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黄浒街道(办公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