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发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4********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04民初1832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1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于新法与被告于发长的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于发长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于新法位于召陵区邓襄镇于庄村南边的1.2亩土地(东邻于二坡,西邻于运田,南邻农田道路,北邻该村四组于二坡、于发良、于生全、于新法该四户宅基地)、将地上房屋拆除,并将建房所用物资全部清理掉;三、被告于发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新法2019年及2020年租地款合计1000元;四、驳回原告于新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原告于新法、被告于发长各负担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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