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孝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9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民终1687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2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二、刘孝伟、张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侯孝忠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分,从2020年4月3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刘孝伟、张云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刘孝伟、张云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