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6********5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27民初1626号 |
案号 |
(2021)黑0127执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彦波、邵平给付原告刘福、刘志峰转让二采区经营权价款8万元。二、被告邵彦波、邵平给付原告刘福、刘志峰转让二采区经营权石料折价款725937.50元(29037.5立方米×25元/立方米)。三、驳回原告刘福、刘志峰其他诉讼请求。四、反诉被告刘福、刘志峰给付反诉原告邵彦波、邵平垫付的环保罚款8.5万元。上述一、二、四项相互折抵,保留双方争议的297160元(另行裁判),余款423777.5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转入本院执行案款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889元,由被告邵彦波、邵平负担10705元,由原告刘福、刘志峰负担41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反诉被告刘福、刘志峰负担1904元,由反诉原告邵彦波、邵平负担896元;分别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反诉原告邵彦波、邵平交纳的涉及23.24万元的反诉费2714元,本院予以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