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6********5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27民初1626号
案号
(2021)黑0127执9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木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彦波、邵平给付原告刘福、刘志峰转让二采区经营权价款8万元。二、被告邵彦波、邵平给付原告刘福、刘志峰转让二采区经营权石料折价款725937.50元(29037.5立方米×25元/立方米)。三、驳回原告刘福、刘志峰其他诉讼请求。四、反诉被告刘福、刘志峰给付反诉原告邵彦波、邵平垫付的环保罚款8.5万元。上述一、二、四项相互折抵,保留双方争议的297160元(另行裁判),余款423777.5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转入本院执行案款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889元,由被告邵彦波、邵平负担10705元,由原告刘福、刘志峰负担41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反诉被告刘福、刘志峰负担1904元,由反诉原告邵彦波、邵平负担896元;分别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反诉原告邵彦波、邵平交纳的涉及23.24万元的反诉费2714元,本院予以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1-26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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