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鹏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2********0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民终2909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3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依法分割谢鹏玉名下的住房公积金85463元,谢鹏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周杰支付42731.5元;四、2万元债务是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周杰、谢鹏玉各负担1万元。五、驳回周杰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赛2400元,由周杰负担1200元,由谢鹏玉负担1200元。一、原告谢鹏玉与被告周杰离婚;二、婚生女周子茜随原告谢鹏玉生活,被告周杰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周杰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六、日可以探视孩子,原告谢鹏玉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保定市竞秀区金帆路56号院40-3-103室住房一套归原告谢鹏玉所有,原告谢鹏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折价给付被告周杰该房屋价值一半的房款,该房屋的价值以该判决生效之日的市场价为准;四、夫妻共同财产中16万元存款归原告谢鹏玉所有,被告周杰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28846.99元归被告周杰所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谢鹏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