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6********3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民终2133号
案号
(2022)冀0684执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彭俊昌工程款4100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4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倪协峰对原告彭俊昌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彭俊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由被告周建国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上诉人周建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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