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扬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11********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805民初87号 |
案号 |
(2021)黑0805执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扬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锦女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被告刘扬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